【48812】关于德兴市华赫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 “adidas”等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等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
产品介绍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1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关于德兴市华赫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 “adidas”等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等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关知字〔2018〕第012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啸方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7日,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挪威一批拖鞋。经查,实践出口货品中,有标有“adidas”商标的衣服600件、裤子200条;标有“耐克钩图形”商标的包100个;标有“MICHAEL KORS”商标的包100个、标有“BOSS”商标的眼镜1800副、标有“GA及图形”商标的裤子70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法令》第十六条的规则,海关将对上述标有“adidas”商标的衣服600件、裤子200条;标有“耐克钩图形”商标的包100个;标有“MICHAEL KORS”商标的包100个、标有“BOSS”商标的眼镜1800副、标有“GA及图形”商标的裤子700条。价值算计人民币51000元。关于上述货品,“adidas”商标专用权权力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钩图形”商标专用权权力人耐克立异有限合伙公司、“MICHAEL KORS”商标专用权权力人迈可寇斯(瑞士)世界股份有限公司、“BOSS”商标专用权权力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办理有限公司、“GA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权力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均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别离于2018年01月16日、17日、18日、19日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货品上运用的“adidas”、“耐克钩图形”、“MICHAEL KORS”、“BOSS”、“GA及图形”,事前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该货品归于侵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 商标专用权、耐克立异有限合伙公司“耐克钩图形”商标专用权、迈可寇斯(瑞士)世界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 KORS”商标专用权、德国雨果博斯商标办理有限公司“BOSS”商标专用权、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GA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权力人权力证明、当事人查询笔录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处分人民币5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